辽大纪发[2018]15号
校内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辽纪发〔2006〕24号)、《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沈委办发〔2005〕24号)、《辽宁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整治人情随礼陋习的通知》(辽群组办字〔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学校纪委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整理归纳,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党员、干部办婚礼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婚礼事宜严禁党员、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收受其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严禁动用公款、公物、公车。
——《辽宁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辽纪发〔2006〕24号)
二、操办婚庆、丧葬事宜筵席规模和用车要求。筵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每桌10人为限);操办婚庆事宜严禁动用公车,且迎亲车队的规模不得超过10辆。操办婚礼事宜严禁采取分批操办、异地操办等方式,突破规定的限制标准。
——《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沈委办发〔2005〕24号)
三、禁止党员、干部操办和参与职务升迁、子女升学、添子添孙、乔迁新居、生病住院、开工开业等宴请活动,不得收钱敛财。
——《辽宁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整治人情随礼陋习的通知》(辽群组办字〔2014〕10号)
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本人亲友之外的婚丧喜庆等事宜,除经组织安排,代表单位前往祝贺、慰问和探望外,不得参加宴请和随礼。
——《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沈委办发〔2005〕24号)
五、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必须由本人向组织进行报告,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事前10个工作日;办理丧葬事宜,事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所办理的事项、方式、时间、地点、规模、用车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向本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书面报告,同时由本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报校纪委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对组织予以答复的事宜,要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辽宁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辽纪发〔2006〕24号)
附件1:《辽宁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辽纪发〔2006〕24号)
附件2:《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沈委办发〔2005〕24号)
附件3:《辽宁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整治人情随礼陋习的通知》(辽群组办字〔2014〕10号)
附件4:《辽宁大学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中共辽宁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